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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马鞍山市对通过ISO20000和iso27001认证企业的奖励政策
马鞍山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及《马鞍山市扶持产业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设立“加快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二、凡在马鞍山市注册并纳税的服务业企业或组织,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三、凡符合《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马鞍山市创业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扶持范围的服务业,适用其规定。
四、分行业政策—生产性服务业。
(一)钢铁生产交易产业。
1.钢铁年交易量突破100万吨、150万吨,且入住经营户达30家以上的钢铁交易市场,分别按30万元、50万元给予市场建设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对同一市场主体交易规模档次提升给予一次性差额奖励,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2.钢铁电子商务年交易额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分别按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给予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对同一市场主体交易规模档次提升给予一次性差额奖励,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3.钢铁交易市场被期货或国内知名大型电子商务平台指定为交易库或协议库,且交易库或协议库年交易量达到15万吨、20万吨,给予市场建设运营主体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贴或奖励,对同一市场主体交易规模提升给予一次性差额奖励,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二)服务外包业。
4.我市年营业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服务外包企业租用国际通信、网络数据专线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发生的年度总费用超过100万元的,经市商务部门认定,市财政每年按实际发生数给予50%的资助,每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对首次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服务外包企业新建投资项目(含续建项目,续建期不超过2年),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1000 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50万元的贷款贴息,单个项目不重复享受。
7.对通过软件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给予奖励。其中通过CMMI3级、4级、5级认证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给予10万元差额奖励。对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等相关国际认证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给予认证费50%的奖励,最高奖励至50万元。
(三)外经贸。
8.支持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体系建设。对出口信用保险承办公司给予预拨专项资金支持,支持总额以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年度应缴保费的20%予以核定,由信用保险承办公司对企业年度实际缴纳保险费用给予最高20%的减免,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
9.鼓励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在境外开展产品促销活动。本着“扶优扶强”的原则,对马鞍山市支柱产业的重点进出口企业进行支持,对企业当年累计参加境外展会费用(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产品国际认证费用、商标国际注册费用、境外专利申请费用和境外贸易摩擦的应诉费用等合计超过50万元的重点企业按照2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鼓励进口资源类产品。对年进口铁矿石规模超过100万吨的企业,按照马鞍山海关统计的属地报关数据,增量部分给予1元/吨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400万元。当年新发生实绩的企业全部认定为增量。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11.鼓励进口先进设备。对进口列入《安徽省重点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目录》内的先进技术、设备及产品,进口额超过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美元奖励0.02元,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
12.鼓励企业“走出去”。对企业年度完成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营业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补贴。
(四)建筑业。
13.对年施工产值首次超过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的我市建筑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的给予150万、50万的奖励。
上述奖励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对晋升为特级资质的企业奖励150万元,对晋升为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综合资质监理企业奖励50万元。
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甲级勘察设计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专业甲级勘察设计企业和甲级监理企业奖励10万元。
14.本市企业独立承建的工程获得“鲁班奖”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黄山杯”奖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总部经济。
15.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贸易公司、销售中心,由载体单位提出政策支持意见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六)软件业。
16.对企业投资运营的园区,新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软件服务业专业化园区或产业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7.鼓励引进国内外骨干软件企业。对全球软件500强企业、国内软件100强企业、国内外上市软件企业在我市设立且正常运转一年以上的首个从事软件服务业务的独立法人公司,给予其实际到位注册资金2%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分三年等额兑现。对上述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运营中心、结算中心、呼叫中心及研发中心,每个项目再给予100万元支持,分三年等额兑现。
18.引导企业实施信息化业务分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行主辅分离,剥离并组建独立的软件服务企业,在对原母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基础上,面向市场开展定制开发、电子商务、远程控制、IC设计、数据处理等信息服务。对新组建的软件服务企业,软件销售规模首次超过500万元的,按不高于其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申报年度以其软件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为准。
19.对获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对通过省级“软件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对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软件产品,每个奖励1万元。
20.对软件、电子商务等企业新建项目的银行贷款,按照当年实际支付利息的20%给予补助,贷款金额在200万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国有担保公司应加大对软件企业的帮扶力度。
21.对入驻花山软件园的企业给予电费补助,此政策自2014年起执行,暂定三年,2014年给予花山软件园100万元定额电费奖补,以后每年增加20万元。同时,对入驻花山软件园的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级财政实得部分,由市财政局全额划拨给花山软件园。花山软件园所属软件企业奖励政策由花山软件园自行制定并负责兑现,不再享受上述其他软件业政策。
五、分行业政策—生活性服务业
(一)商贸服务业。
22.鼓励和支持商贸企业申报成为限额以上企业。经统计部门确认,对首次达限额以上统计范围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万元奖励。
23.支持我市特色农产品、绿色家装、机床刃模具等优势产业建设专业性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平台正常运营满一年后,对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项目,按15%给予补助,单个平台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4.鼓励大型企业按照“标准化、信息化、连锁化、品牌化、规模化”五化一体的要求,建设城乡便利直营连锁店(便利超市、生鲜超市和社区直销菜店)。对当年新建改造直营店达到10家以上,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且符合有关标准的连锁超市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产品流通企业,按每个3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5.继续推进“放心早餐工程市场体系”建设。对拥有主食加工配送中心的早餐工程实施企业,当年新建改造直营门店达到10家以上,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按每个给予3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6.支持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实现线下线上融合发展,积极拓展移动支付、线上代购及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增值服务业务。对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经营主体(不包括钢材、煤炭、废纸等大宗商品网上交易企业),分别按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同一经营主体年销售收入规模档次提升给予一次性差额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建设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及新建大型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项目,由载体单位提出政策支持意见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二)会展业。
27.在本市举办超过200个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6000㎡以上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室外按每个标准展位150元给予奖励,室内按每个标准展位250元给予奖励。对在我市举办全年室内展览面积累计达到5万㎡的会展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超过5万㎡的,每增加1万㎡,再奖励1万元。
28.企业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境内展览会、展销会(专业室内展馆),给予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补贴,单个企业最多补贴两个展位。
29.积极支持企业在我市举主办或承办全国性或国际性相关会展活动,依据其规模、影响力给予一定的专项奖励,每项最高奖励30万元。
(三)卫生事业。
30.非政府机构投资新建符合卫生准入条件的医疗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贴息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1.新晋级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的,奖励100万元;新晋级为三级甲等专科医院的,奖励50万元。
(四)高端、重点服务业。
32.鼓励和支持服务业企业申报成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经统计部门确认,对首次达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范围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万元奖励。
六、附则。
(一)本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卫生计生委和市贸促会负责解释。
(二)涉及县区(开发园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区(开发园区)财政按比例承担。
(三)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年一维护,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及《马鞍山市扶持产业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设立“加快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二、凡在马鞍山市注册并纳税的服务业企业或组织,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三、凡符合《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马鞍山市创业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扶持范围的服务业,适用其规定。
四、分行业政策—生产性服务业。
(一)钢铁生产交易产业。
1.钢铁年交易量突破100万吨、150万吨,且入住经营户达30家以上的钢铁交易市场,分别按30万元、50万元给予市场建设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对同一市场主体交易规模档次提升给予一次性差额奖励,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2.钢铁电子商务年交易额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分别按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给予经营主体一次性奖励,对同一市场主体交易规模档次提升给予一次性差额奖励,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3.钢铁交易市场被期货或国内知名大型电子商务平台指定为交易库或协议库,且交易库或协议库年交易量达到15万吨、20万吨,给予市场建设运营主体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贴或奖励,对同一市场主体交易规模提升给予一次性差额奖励,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二)服务外包业。
4.我市年营业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服务外包企业租用国际通信、网络数据专线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发生的年度总费用超过100万元的,经市商务部门认定,市财政每年按实际发生数给予50%的资助,每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对首次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服务外包企业新建投资项目(含续建项目,续建期不超过2年),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1000 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50万元的贷款贴息,单个项目不重复享受。
7.对通过软件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给予奖励。其中通过CMMI3级、4级、5级认证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给予10万元差额奖励。对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等相关国际认证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给予认证费50%的奖励,最高奖励至50万元。
(三)外经贸。
8.支持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体系建设。对出口信用保险承办公司给予预拨专项资金支持,支持总额以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年度应缴保费的20%予以核定,由信用保险承办公司对企业年度实际缴纳保险费用给予最高20%的减免,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
9.鼓励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在境外开展产品促销活动。本着“扶优扶强”的原则,对马鞍山市支柱产业的重点进出口企业进行支持,对企业当年累计参加境外展会费用(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产品国际认证费用、商标国际注册费用、境外专利申请费用和境外贸易摩擦的应诉费用等合计超过50万元的重点企业按照2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鼓励进口资源类产品。对年进口铁矿石规模超过100万吨的企业,按照马鞍山海关统计的属地报关数据,增量部分给予1元/吨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400万元。当年新发生实绩的企业全部认定为增量。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11.鼓励进口先进设备。对进口列入《安徽省重点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目录》内的先进技术、设备及产品,进口额超过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美元奖励0.02元,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
12.鼓励企业“走出去”。对企业年度完成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营业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补贴。
(四)建筑业。
13.对年施工产值首次超过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的我市建筑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的给予150万、50万的奖励。
上述奖励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对晋升为特级资质的企业奖励150万元,对晋升为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综合资质监理企业奖励50万元。
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甲级勘察设计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专业甲级勘察设计企业和甲级监理企业奖励10万元。
14.本市企业独立承建的工程获得“鲁班奖”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黄山杯”奖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总部经济。
15.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贸易公司、销售中心,由载体单位提出政策支持意见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六)软件业。
16.对企业投资运营的园区,新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软件服务业专业化园区或产业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7.鼓励引进国内外骨干软件企业。对全球软件500强企业、国内软件100强企业、国内外上市软件企业在我市设立且正常运转一年以上的首个从事软件服务业务的独立法人公司,给予其实际到位注册资金2%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分三年等额兑现。对上述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运营中心、结算中心、呼叫中心及研发中心,每个项目再给予100万元支持,分三年等额兑现。
18.引导企业实施信息化业务分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行主辅分离,剥离并组建独立的软件服务企业,在对原母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基础上,面向市场开展定制开发、电子商务、远程控制、IC设计、数据处理等信息服务。对新组建的软件服务企业,软件销售规模首次超过500万元的,按不高于其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申报年度以其软件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为准。
19.对获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对通过省级“软件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对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软件产品,每个奖励1万元。
20.对软件、电子商务等企业新建项目的银行贷款,按照当年实际支付利息的20%给予补助,贷款金额在200万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国有担保公司应加大对软件企业的帮扶力度。
21.对入驻花山软件园的企业给予电费补助,此政策自2014年起执行,暂定三年,2014年给予花山软件园100万元定额电费奖补,以后每年增加20万元。同时,对入驻花山软件园的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级财政实得部分,由市财政局全额划拨给花山软件园。花山软件园所属软件企业奖励政策由花山软件园自行制定并负责兑现,不再享受上述其他软件业政策。
五、分行业政策—生活性服务业
(一)商贸服务业。
22.鼓励和支持商贸企业申报成为限额以上企业。经统计部门确认,对首次达限额以上统计范围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万元奖励。
23.支持我市特色农产品、绿色家装、机床刃模具等优势产业建设专业性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平台正常运营满一年后,对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项目,按15%给予补助,单个平台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4.鼓励大型企业按照“标准化、信息化、连锁化、品牌化、规模化”五化一体的要求,建设城乡便利直营连锁店(便利超市、生鲜超市和社区直销菜店)。对当年新建改造直营店达到10家以上,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且符合有关标准的连锁超市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产品流通企业,按每个3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5.继续推进“放心早餐工程市场体系”建设。对拥有主食加工配送中心的早餐工程实施企业,当年新建改造直营门店达到10家以上,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按每个给予3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6.支持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实现线下线上融合发展,积极拓展移动支付、线上代购及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增值服务业务。对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经营主体(不包括钢材、煤炭、废纸等大宗商品网上交易企业),分别按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同一经营主体年销售收入规模档次提升给予一次性差额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建设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及新建大型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项目,由载体单位提出政策支持意见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二)会展业。
27.在本市举办超过200个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6000㎡以上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室外按每个标准展位150元给予奖励,室内按每个标准展位250元给予奖励。对在我市举办全年室内展览面积累计达到5万㎡的会展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超过5万㎡的,每增加1万㎡,再奖励1万元。
28.企业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境内展览会、展销会(专业室内展馆),给予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补贴,单个企业最多补贴两个展位。
29.积极支持企业在我市举主办或承办全国性或国际性相关会展活动,依据其规模、影响力给予一定的专项奖励,每项最高奖励30万元。
(三)卫生事业。
30.非政府机构投资新建符合卫生准入条件的医疗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贴息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1.新晋级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的,奖励100万元;新晋级为三级甲等专科医院的,奖励50万元。
(四)高端、重点服务业。
32.鼓励和支持服务业企业申报成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经统计部门确认,对首次达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范围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万元奖励。
六、附则。
(一)本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卫生计生委和市贸促会负责解释。
(二)涉及县区(开发园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区(开发园区)财政按比例承担。
(三)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年一维护,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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