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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级现代服务业(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宿政办发〔2011〕171号

文章录入:华道众合   文章来源:华道众合   添加时间:2013-5-22
宿迁市市级现代服务业(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宿政办发〔2011〕17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培育和发展市区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宿发〔2007〕14号)、《宿迁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10〕9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结构的实施意见》(宿政规发〔2010〕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级现代服务业(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软件和服务外包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引导、扶持和鼓励市区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资金。2011年由市区财政统筹安排800万元,以后年度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适当增减。
第三条 软件和服务外包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共同对软件和服务外包资金的使用、项目执行情况加强管理。
市商务局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项目计划,牵头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分配方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职能要求予以配合。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审核与分配,严格软件和服务外包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管。
第二章 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软件和服务外包资金主要用于市区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潜力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具体包括:
(一)初具规模促进奖励;
(二)市场开拓、人才培训、资质认证、品牌奖励以及主营业务收入突破奖励等;
(三)软件和服务外包出口业务补助;
(四)荣获市长质量奖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
第六条 申请软件和服务外包资金项目支持的企业和培训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市区范围内注册,通过认定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
(二)市区范围内取得培训资质,并经过认定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
(三)申报的企业和培训机构,在软件和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软件和服务外包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市场开拓
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国际招商推介会、专业展会及国内大规模洽谈活动的,适当给予摊位费、国际航班费用补贴。
(二)人才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软件和服务外包培训的,根据学员培训合格、并与本地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给予培训机构1000元/人补贴。
(三)资质认证及企业认定
1.通过CMMI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认证补贴;通过CC-CMM一级、二级认证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认证补贴;通过PCMM、ISO20000、ISO27001/BS7799、SAS70等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个认证不超过10万元奖励。
2.对取得江苏省双软认定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取得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3.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3个认证项目。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享受省及省以上奖补资金的,不重复安排市级奖励资金。
(四)主营业务收入
1.对主营业务收入上规模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进行奖励。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
2.鼓励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离岸外包业务,按企业新增出口额给予奖励,标准为当年度出口额比上年度每新增1美元奖励人民币0.15元。
(五)新设企业
对引进的国际100强、国内50强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落户市区,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已取得一定效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达到50人(含50人)至100人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企业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达到100人(含100人)至200人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40万元奖励;企业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达到200人(含200人)至300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80万元奖励;企业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达到300人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50万元和120万元奖励。
(六)品牌建设
对取得中国驰名商标产品或名牌产品、江苏省名牌产品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每个商标或品牌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七)通讯专线
对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通讯专线费用给予30%补贴,优惠期为三年,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同一企业已享受省及省以上补贴资金的,不重复安排市级资金奖励。
(八)公共平台
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参与软件公共测试、研发支撑、人才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平台建设,并纳入宿迁软件和服务外包服务平台体系的,按其当年实际投入给予30%以内的补助。
(九)金融服务
银行贷款贴息。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为企业建设、生产、经营业务发生的银行贷款,按贷款当年发生利息(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6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连续贴息不超过两年。
(十)重点项目
对提升我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竞争能力的重点软件产品和服务外包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别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目已享受省及省以上补贴资金的,市财政不再重复安排市级奖励资金。
(十一)市长质量奖
首次获得年度市长质量奖的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三章 资金分配审核及拨付
第八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于每年6月底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时间为:对上半年符合条件的项目,每年7月份集中申报;对下半年符合条件的项目,次年3月份集中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企业情况、项目情况、证明材料、相关文件、报表资料等。项目申报主体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软件和服务外包资金。
第十条 各区商务部门会同经信、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情况汇总表,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外包办)会同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及时核实项目申报的真实性、效益性等,并按一定比例实地核查,择优立项,形成初步核实意见后再集中联合评审,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评审、鉴定,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并公示。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公示结果,下达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审核拨付。
第十三条 取得软件和服务外包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财务规定核算,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凭证和材料备查。软件和服务外包企业或项目单位对取得的软件和服务外包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软件和服务外包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经批准的跨年度执行的项目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章 绩效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在每年的1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软件和服务外包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牵头,联合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软件和服务外包资金进行抽查、重点检查或全面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市财政局负责软件和服务外包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市审计局要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审计。
第十七条 软件和服务外包资金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完善预算管理和支出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每年按软件和服务外包资金规模提取5%的工作业务经费,统筹用于项目申报、项目评审、业务培训、工作会议、考核评比、绩效评价、工作奖励等。业务经费由市商务局根据工作开展和绩效评价情况,提出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骗取、滞留财政补助资金。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将停拨资金,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取消三年申报资格。对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往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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