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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估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区经济和信息化建设需要,促进信息服务业发展,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水平,扶优扶强,使优势系统集成企业能够享受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以下简称系统集成),是指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技术应用系统等的咨询、设计、开发、实施、运行、维护、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鼓励系统集成项目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系统集成企业承担其项目。
第五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估工作,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估工作。
第六条 系统集成企业能力等级分甲、乙、丙、丁四级。
第七条 系统集成企业各能力等级要求为:
(一)基本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从事系统集成的能力和专业人员队伍;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适应的设备条件。
(二)各等级能力要求:
甲级企业
1、独立或合作从事系统集成业务3年以上;
2、具有独立承担单项合同额5000万元(及其以下)各类系统集成项目的能力;
3、企业近3年完成系统集成项目总值3000万元以上;所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软件收入(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费、系统集成费和技术服务费)应占项目总值的20%以上或自主开发的软件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4、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或近一年的所有者权益达到1200万元,财务状况正常;
5、企业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且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65%;
6、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不少于12名;
7、企业具有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配置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乙级企业:
1、独立或合作从事系统集成业务2年以上;
2、具有独立承担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及其以下)各类系统集成项目的能力;
3、企业近3年完成系统工程项目总值1000万元以上;所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软件收入(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费、系统集成费和技术服务费)应占工程项目总值的15%以上或自主开发的软件收入不低于50万元;
4、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或近一年的所有者权益达到600万元,财务状况正常;
5、企业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且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60%;
6、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不少于8名;
7、企业具有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配置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丙级企业:
1、独立或合作从事系统集成业务1年以上;
2、具有独立承担单项合同额500万元(及其以下)各类系统集成项目的能力;
3、企业近3年完成系统集成项目总值500万元以上;所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软件收入(含系统设计费、软件开发费、系统集成费和技术服务费)应占工程项目总值的10%以上或自主开发的软件收入不低于10万元;
4、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或近一年的所有者权益达到120万元,财务状况正常;
5、企业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且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55%;
6、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不少于5名;
7、企业具有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丁级企业:
1、企业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2、具有独立承担单项合同额100万元(及其以下)各类系统集成项目的能力
3、企业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4、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不少于2名;
5、企业具有相应的客户服务体系。
第八条 申请单位向评估委员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系统集成企业评估申请表;
3、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执业证明。
第九条 评估委员会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能力等级评估意见,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后,颁发相应能力等级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证书》(以下简称《系统集成企业证书》)。《系统集成企业证书》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系统集成企业证书》甲、乙、丙级有效期为三年,丁级有效期为一年。届满需要换证的,应当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换证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换证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评估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1、《系统集成企业证书》换证申请表;
2、《系统集成企业证书》(正本、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各类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变化情况等资料;
5、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完成情况和资产运营情况(甲、乙、丙级企业提供近三年;丁级企业提供近一年)。
(二)评估委员会根据企业提交资料和有效期内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初评,并出具评审意见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评估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意见,换发或收回证书。
第十二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系统集成企业证书》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定期检查中,获证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提交财务报表、工作总结及其他材料。
(一)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降级处理:
1、注册资金、技术人员数量和项目经理人数中有两项(或两项以上)低于当前等级要求的;
2、连续2年系统集成项目总值低于当前等级要求的(即甲级低于1000万元,乙级低于330万元,丙级低于170万元);
3、承接系统集成项目存在严重工程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被甲方投诉且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4、系统集成项目实施中出现人员伤亡事故的。
(二)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给予取消《系统集成企业证书》处理:
1、无法正常经营的;
2、企业主营收入中系统集成收入占有比例低于30%的;
3、承接系统集成项目存在严重工程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4、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第十三条 凡申请能力等级升级的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企业,应向评估委员会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获证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一个月内,向评估委员会提交变更申情,评估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重新评估其系统集成能力等级。
第十五条 系统集成企业的评估和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评估委员会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 获证企业遗失《系统集成企业证书》,应当在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新信产〔2008〕60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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