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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际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南京市国际服务外包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商务局: 为促进我市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速推进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88号),我们制定了《南京市国际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国际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商务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南京市国际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速推进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8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京市国际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加快国际服务外包载体平台建设、鼓励境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企业落户我市、扶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企业人才培训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择优扶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商务局共同管理使用。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申报并评审,提出资金使用意见。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提出资金监管要求,会同商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南京境内,注册成立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上年末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员工总数的50%以上;
(三)主要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且上年度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折算成美元计算,下同)占其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低于50%;或上年度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美元,且占其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0%。
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包括:承接《财富》500强企业、IAOP全球外包100强企业直接发包或由其中国境内控股的分支机构发包的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承接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直接发包的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承接国内百强企业直接发包的服务外包业务收入。
为了鼓励服务外包产业的全面发展,对承接国内政府部门、部队和金融、保险、医疗、教育、科研等机构直接发包的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可视同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酌情考虑。
(四)企业已按国家和省市规定要求填报有关服务外包业务统计数据和信息;
(五)企业近三年无违规违纪行为;
(六)企业无拖欠政府性资金的情况。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骨干型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是指当年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美元、员工达500人以上的企业;成长型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是指当年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在100-1000万美元之间、增幅超过30%的企业。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市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等,由市商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市有关认定及管理办法共同认定,并对外公布。
第二章 加快国际服务外包载体平台建设
第七条 对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内建设的云计算中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人才培训平台、共性技术支撑平台、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市场推广与项目对接平台、投融资服务平台等具有实际公共服务功能的服务外包公共平台项目,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评定后,根据市级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总额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项目单位一次性定额资助。
申请办法:
符合资助条件的公共平台项目,由平台项目单位,向注册地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报以下材料:
1、申请资助的书面报告(含公共平台投资、建设和运营情况介绍);
2、公共平台的设立文件、证明平台用于公共服务的证明材料;
3、项目单位实际支付资金、发生费用的合法票据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对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协会、南京国际服务外包研究中心等市级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承接市级以上政府或部门交办的服务外包产业推介活动、服务外包相关专业研究项目等,由市级财政根据其承接的项目情况给予10-20万元的定额补贴。
申请办法:
符合补贴条件的单位,向市商务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并附报以下材料:
1、申请补贴的书面报告;
2、承接产业推介活动、研究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3、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鼓励境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企业落户南京
第九条 在符合我市产业规划和区域布局规划的前提下,对《财富》500强、IAOP全球外包100强以及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首次在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2000万元(含本数)以上,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经市商务局认定商市财政局后,按照其当年实际到账注册资金总额的2%,给予项目落户的市级以上服务外包示范区当年不超过50万元,累计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申请办法:
符合奖励条件的示范区,向注册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报以下材料:
1、申请补贴的书面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对《财富》500强、IAOP全球外包100强以及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在南京新设立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以及经认定的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专业技术人才培训的培训机构在我市新购、建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我市省级重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增购、建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由注册所在地财政根据其纳税额对其实行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企业3年内实际缴纳税收的所在地财政实得部分。
申请办法:
由所在地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所在地实际,拟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四章 扶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
第十一条 对于以市政府名义在境内外开展的服务外包推介会展活动,其公共费用经市商务局认定后商市财政安排。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参加的国内外服务外包专业会展、市级以上部门组织的国内外服务外包专业会议或专业推介活动,经市商务局认定商市财政后对其标准展位费给予30%、出访人员参团费用给予50%,单个企业当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定额资助。
申请办法:
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报以下材料:
1、申请补贴的书面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上年度会计报告;
4、市政府直接举办的,或经市认定的国内外服务外包专业会展、市级以上部门组织的国内外服务外包专业会议或专业推介活动的有关文件;
5、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记帐凭证)复印件(如外文发票应附翻译件);
6、展位确认函或收费结算明细及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7、参展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如因私签证,还需提供参展人员的出国护照(含签证页)复印件;
8、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对进入当年IAOP全球外包100强或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名单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经市商务局认定商市财政局后,给予其100万元的定额奖励。对进入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名单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经市商务局认定商市财政局后,当年给予其30万元的定额奖励。
申请办法: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报以下材料:
1、申请奖励的书面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上年度会计报告;
4、权威机构评选证书或证明文件;
5、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对国际服务外包骨干型企业给予分档奖励,奖励标准和申请办法如下:
(一)奖励标准:
1、企业上年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达1000万美元以上,不到2000万美元的,奖励100万元;企业上年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达2000万美元以上,不到3000万美元的,奖励150万元;企业上年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达3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其中,企业员工达500人以上的,市级酌情追加奖励。
2、企业员工达2500人以上,企业年度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企业员工达5000人以上,企业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3、奖励资金由市及企业所在地区县财政分别负担60%和40%。
4、企业所获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收的同级财政实得部分。
(二)申请办法: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报以下材料:
1、申请奖励的书面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上年度会计报告。
4、企业员工人数证明文件;
5、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6、取得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票据、记账凭证及签署的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
7、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对国际服务外包成长型企业给予50-100万元的分档奖励。
(一)奖励标准:
1、上年收入1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不到3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30%的,奖励50万元;增幅超过100%的,奖励60万元;
2、上年收入3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不到6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30%的,奖励70万元;增幅超过80%的,奖励80万元;
3、上年收入6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不到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30%不到50%的,奖励90万元;增幅超过50%的,奖励100万元。
4、奖励资金由市及企业所在地区县财政分别负担60%和40%。
5、企业所获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当年实际缴纳税收的同级财政实得部分。
(二)申请办法: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报以下材料:
1、申请奖励的书面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上年度会计报告;
4、企业员工人数证明文件;
5、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6、取得的国际服务外包收入票据、记账凭证及签署的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
7、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对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在境外设立接单中心,单个项目投资额1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的,由市级财政按照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定额补助。
申请办法: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报以下材料:
1、申请补助的书面报告(含接单中心建设和运营情况介绍);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上年度会计报告;
4、境外接单中心实际投资费用的凭据复印件;
5、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对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实际支付的国际通信专线费用,由市级财政给予其第一年30%、第二年20%、第三年10%,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申请办法: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报以下材料:
1、申请补贴的书面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上年度会计报告;
4、当年实际使用并经当地通讯经营企业确认的国际通讯专线费用发票(收据)复印件;
5、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鼓励本市各级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将数据处理等不涉密的业务外包给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鼓励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将现有的IT、研发、销售、物流、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事务分离或发包给本市企业,扩大服务对象和业务规模,提升业务水平。对年发包额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本市企业和机构,由市级财政根据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总额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对取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三级以上、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三级以上、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027001/BS7799)、IT 服务管理(IS0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等相关国际认证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经市商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其一次性15万元的认证维护费用的奖励。
申请办法: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报以下材料:
1、申请补贴的书面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上年度会计报告;
4、取得的相关国际资质证书复印件;
5、国际资质认证机构出具的维护费凭据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6、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集聚高端人才 构建完善的人才保障体系
第十九条 对经市认定的市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经市商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审定,学员培训周期在3个月以上,当年培训总人数在2000人(含本数)以上规模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由市级财政给予20万元的定额奖励;当年培训人数在1000人(含本数)至2000人规模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由市级财政给予15万元的定额奖励;当年培训人数在500人(含本数)至1000人规模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由市级财政给予10万元的定额奖励。
申请办法:符合奖励条件的培训机构,向注册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报以下材料:
1、申请奖励的书面报告;
2、培训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上年度会计报告;
4、当年结业学员所在班级的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师资安排及师资身份证明、学员成绩记录、收费记账凭据和费用支出凭据等能够证明学校培训规模、培训专业、培训费用、培训周期的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对当年培养的国际服务外包专业技术人才达到3000人规模、且每名学员培训周期在3个月以上的本市培训机构,经市认定后,作为全市公共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平台,由市商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评定后,由市财政给予100-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请办法:符合奖励条件的培训机构,向注册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报以下材料:
1、申请奖励的书面报告;
2、培训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上年度会计报告;
4、已获国内外相关资质证明;
5、培训师资学历证明材料;技术培训师资的代表性科技成果和研发的产品证明材料;
6、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协议书和合作方案;
7、当年结业学员所在班级的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师资安排、学员成绩记录、收费记账凭据和费用支出凭据等能够证明学校培训规模、培训专业、培训费用、培训周期的证明材料;
8、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高校应届大专以上毕业生和高校毕业3年内的大专以上毕业生通过3个月以上岗前培训,并被我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录用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市、区(县)两级财政给予录用大学生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4500元/人的培训费用资助,其中市财政承担60%,区县财政承担40%(由各区县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同一名毕业生在本市只能获得一次本项目资助。
申请办法: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报以下材料:
1、申请奖励的书面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上年度会计报告;
4、录用人员身份证明及大专以上学历证明复印件;
5、被录用人员与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6、与培训机构签订的3个月(含本数)以上培训合同、培训方案和课程安排复印件;若为内训的,提供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证明材料;
7、培训机构颁发的被培训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若为内训的,提供企业高级技术管理人员签发的实习实训鉴定材料;
8、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鼓励我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选送技术或管理骨干赴境外培训,对境外培训周期3个月以上的派员企业,经市商务局评定后,由市级财政给予派员企业3万元/人.次,单个企业当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申请办法: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报以下材料:
1、申请奖励的书面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具有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无保留意见的上年度会计报告;
4、参加境外培训人员简历;
5、境外培训合同及实际发生费用的票据、支付凭证复印件(如外文合同或发票应附翻译件);
6、境外培训课程安排及结业证书复印件;若参加实训,提供相关境外企业高级技术管理人员出具的实训鉴定材料;
7、培训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如因私签证,还需提供出国护照(含签证页)复印件;
8、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创新投融资手段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鼓励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吸引风险投资机构(VC)、私募股权投资机构(PE)参与战略投资,对达成实质性投资成果并注册到位的,经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评定后,由市级财政根据服务外包专项资金总额,给予其50至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请办法: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注册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报以下材料:
1、申请奖励的书面报告(含投资运营和成果情况介绍);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风险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参与投资的合同和注册资金等有关证明复印件;
4、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章 构建市区两级服务外包政策保障体系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开发区及市级以上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要制定专门的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并设立独立的本级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中: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区不低于1500万元,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区不低于1000万元,其他区县、国家级开发区及市级服务外包示范区不低于500万元。由市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区县、开发区及市级以上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设立、拨付、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并作为年度园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八章 统计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统计局制定全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统计报告制度,及时统计报告域内企业的发展总量、速度和质量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市政府授权对区县、开发区及市级以上服务外包示范区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分别按照总评价对象数量的10%、20%、30%的比例,评定一等级、二等级、三等级园区,并根据示范区所获评的等级给予其推广工作经费奖励,额度为:一等级30万元,二等级20万元,三等级10万元。推广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服务外包产业推介及市场开拓活动,开展服务外包统计工作,开展服务外包政策培训、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调研活动等与服务外包有关的专项工作。考核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聘请承办单位、项目的评审、论证、审计等,支出比例不超过资金总额的3%,并予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上述应由市级财政负担的奖励、补贴或补助资金,由区县和开发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认真初审,将分项汇总表及具体申报材料报市商务局、财政局。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兑现扶持资金。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在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其他本市政策的情况下,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上报的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清晰、规范、完整,复印的票据一律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执行期为2011年度至2015年度,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25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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