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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2012]42号)

文章录入:华道众合   文章来源:华道众合   添加时间:2013-4-15
关于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2012]42号)
深府〔2012〕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关于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优化调整,提升服务外包产业规模、层次、能级和竞争力,加快建设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坚持在岸外包与离岸外包互相促进,坚持引进外资与培育本土骨干企业并举,以国际化、高端化为产业发展方向,紧紧抓住国际服务外包转移机遇,结合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城市战略,大力吸引和承接著名跨国公司服务外包业务转移,培育一批创新型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努力打造以“一个基地三个中心”为特色的国际服务外包先进城市,即国际知名的软件研发与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基地、国内领先的供应链管理与采购外包中心、金融服务外包中心、研发服务和设计外包中心。

(二)重点发展领域。

坚持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知识流程外包(KPO)并举,重点发展与我市四大支柱产业方向一致、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软件研发与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云计算服务外包、电信运营服务外包、供应链管理与采购外包、金融服务外包、产品技术研发及工业设计外包、创意及动漫设计外包等相对高端的服务外包产业。

(三)产业及就业规模。

到2013年,全市服务外包营业总收入达400亿元人民币,服务外包从业人员达15万人。到2015年,全市服务外包营业总收入达530亿元人民币,服务外包从业人员达20万人。

(四)企业规模。

到2013年,全市拥有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180家,其中员工人数1000人以上、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30家,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1亿美元以上的企业3家;到2015年,全市拥有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230家,其中员工人数1000人以上、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40家,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1亿美元以上的企业4家。

二、加大对服务外包产业的资金扶持力度

(一)本规定支持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在本市注册的开展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单位、服务外包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单位。

(二)从2012年至201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适当资金用于落实我市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各项政策和国家支持政策中的地方配套措施。

(三)对属于本规定重点领域的服务外包骨干企业给予分档奖励:

企业当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1000万美元以上、不到5000万美元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奖励;5000万美元以上、不到1亿美元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奖励;1亿美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奖励。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达不到上述条件,但服务外包业务总收入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奖励。

上述奖励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纳地方财政实际所得部分的50%。

(四)经认定的特色服务外包产业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占入园企业总数70%以上,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使用的办公面积占园区建筑面积30%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五)经认定的本市服务外包公共技术平台、信息平台、培训平台、实习基地,按规定给予平台建设和运营费用支持。

(六)积极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资质认证。对取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CMMI)认证的企业,按《关于印发〈深圳市软件企业CMM认证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办〔2006〕136号)规定给予支持;对取得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认证等国际资质认证的企业,对每个项目给予认证费、维护费实际发生额50%、总额分别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

(七)鼓励服务外包企业拓展市场,参加服务外包专业展会及产业推介活动,进行品牌宣传,开展项目对接。本市服务外包企业参加经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专业展会,给予展位费、门票费用不超过70%的支持。

以政府名义组织参加或举办的境内外服务外包会展活动,其公共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三、大力支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一)本市服务外包企业获得国家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专项资金支持的,按国家核准的人员数量,给予每人2500元人民币的定额支持;培训机构获得国家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专项资金支持的,按国家核准的人员数量,给予每人500元人民币定额支持。

(二)未获得国家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专项资金支持,但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符合本规定发展目标中第(二)项重点发展领域、且当年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达到3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录用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服务外包工作、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委托本市服务外包专业培训机构进行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培训的,按每人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标准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人数不超过200人。

(三)本市服务外包企业选送技术和管理业务骨干人员参加高级人才培训班,培训周期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且培训项目经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核准的,给予企业当年实际支付培训费用50%,总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支持。

(四)鼓励具有三年以上服务外包培训经验、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和完善的教学课程体系的国内外知名企业、专业培训机构和高等院校设立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新设立的培训机构培训规模达到500人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支持;运行良好、具有培训示范效应的,通过评审后可作为服务外包公共培训平台申请年度运营费用支持。

(五)鼓励社会培训机构按照市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计划申请服务外包类培训项目,为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相关紧缺人才培训,享受相关资助。服务外包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优先列入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

四、多种方式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一)加强银企合作,鼓励创新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开发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订单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适合服务外包企业融资的创新金融产品;协调金融机构和企业,利用互联互保方式,增加企业融资机会;通过专业担保机构,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利用政府设立的信用增强基金,鼓励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支持有实力、发展前景好、就业能力强的企业通过股权市场融资,并提供各种便利。

(二)对使用外贸发展资金专项贷款以及获得相关担保的服务外包企业,可按规定给予贷款利息30%、实际支付贷款担保费50%的支持。

(三)积极改进外汇管理,简化外汇收支审核手续,便利服务外包企业外汇收支,帮助服务外包企业降低汇率风险。

五、积极贯彻实施国家服务外包优惠政策

(一)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规定的,凭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合同认定证明,向税务部门申请免征营业税。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其境外发包方免费提供的进口设备可按海关相关规定申请海关保税监管。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六、积极为服务外包企业工作人员提供出入境便利

为服务外包企业派遣员工赴境外开展技术支持、培训、售后和咨询服务工作设立出入境绿色通道。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新招聘员工赴境外开展服务外包业务的,办理商务签证时可适当放宽在本市缴交社保的时限;对服务外包企业聘用的外籍人员,手续齐备的,按规定优先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和多次往返签注;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凭企业出具的邀请函等证明材料,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酌情给予最大便利的签证。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员工因服务外包业务需要紧急办理出入境手续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对不需要在省厅制证和进行调查的申请,公安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情形,公安部门酌情给予加急办理。

七、加强知识产权及信息安全保护构建服务外包诚信体系

进一步完善地方知识产权和信息安全保护法律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机制,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大力倡导企业诚实守信,支持建立行业诚信数据库,加强从业人员诚信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形成有利于服务外包企业健康发展的商业诚信环境。

八、强化服务外包工作领导机制

成立市发展服务外包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领导、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和各区政府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制订服务外包产业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拓展市场等具体工作。

九、构建市区两级服务外包共同促进机制

各区(新区)结合本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实际,制订服务外包产业扶持政策及相关实施办法,加快本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步伐,提高产业规模和服务水平。各区(新区)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加强服务外包管理力量,加强服务外包统计工作,做好服务外包各类资助的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积极落实服务外包各项政策。

十、附则

(一)开展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申请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应当按照服务外包统计要求,定期登录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网站(www.fwwb.gov.cn),填报相关业务及统计信息。

(二)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和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本市鼓励支持总部经济、中小企业、战略新兴产业、金融业、现代物流业、文化产业、科技研发、知识产权保护、创新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奖励、改制上市、加快经贸发展、“走出去”战略、大企业直通车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但同一事项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相关专项资金支持。

(三)本规定实施办法,由市服务外包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税务等部门另行制订。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印发关于加快深圳市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6〕2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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