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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报告的适用情况

文章录入:华道众合   文章来源:华道众合   添加时间:2021-11-11
根据2020年11月1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26号),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的GB/T 39335-2020《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并将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
第五十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下列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在事前进行风险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一)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二)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
(三)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
(四)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五)其他对个人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风险评估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是否合法、正当、必要;
(二)对个人的影响及风险程度;
(三)所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与风险程度相适应。
(四)风险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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